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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起算点
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需要折价补偿的,这类案件往往指向建设工程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笔者认为这类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这类往往是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而且在合同没有被确定无效的情况下,原则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尤其是建设工程类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往往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作为主张工程款请求权的一方,在相对方未按约履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就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合同无效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此,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过错方才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只有在此时,作为相对方才知道相应的权利被侵害,享有的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因此,基于无效合同要求损失赔偿,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公司清算中,如何确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是从债务人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开始,还是从法定事由出现15日起计算,抑或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前,司法实务对此存有争议。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因对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并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认定存在举证的困难,故此,在该类纠纷中,债权人通常会通过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并以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书作为证据,再行起诉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故此,司法实践中,部分判例中会以法院做出的无法清算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生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进而判定债权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故此,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中宏家具公司股东常晴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自恒宇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常晴公司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中宏家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15日之后起算,该日期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清算的时间,并非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此项再审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故此,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中宏家具公司股东常晴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自恒宇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常晴公司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中宏家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15日之后起算,该日期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清算的时间,并非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此项再审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故此,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中宏家具公司股东常晴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自恒宇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常晴公司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中宏家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15日之后起算,该日期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清算的时间,并非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此项再审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1)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履行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第1天;(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对方当事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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