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争议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公司清算中,如何确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是从债务人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开始,还是从法定事由出现15日起计算,抑或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前,司法实务对此存有争议。
裁判规则
在《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涟钢振兴企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665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从债权人知道中汽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并无不当。鸿达公司主张的债权受让于融瑞公司,融瑞公司又受让于华融公司。在融瑞公司受让债权之前,中汽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二审法院未查明融瑞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中汽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直接以鸿达公司知道中汽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不当,但中汽公司股东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鸿达公司自认其在2008年7月30日已知中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才起诉请求中汽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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