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
2012年初,杨某请赖某某为其运送货物,双方约定每次货物送达即结清当次运费。起初,杨某均能按约定支付运费,后杨某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拖欠运费的情况。2012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杨某欠赖某某16000元运费未支付,其表示暂时无资金,等有钱时再付,并向赖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欠条:今欠赖某某运费共计16000元整,欠款人:杨某,2012年12月30日”。后赖某某一直未向杨某催收运费,时至2018年7月,赖某某欲起诉要求杨某支付运费。
【分歧】
关于本案中赖某某依据欠条起诉杨某支付运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某起诉杨某支付运费,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杨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两年,赖某某提起诉讼之日视为主张权利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赖某某起诉杨某支付运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在杨某向赖某某出具欠条时,赖某某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则诉讼时效应当从其收到欠条之日中断,于第二日即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两年,2018年7月赖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本案中,赖某某与杨某原约定,每次送货后杨某立即付清运费,后因杨某无款可付,经与赖某某结算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且赖某某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赖某某收到杨某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即2012年12月31日开始重新计算。
其次,杨某与赖某某之间构成运输合同纠纷,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两年。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两年。期间赖某某一直未主张权利,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故赖某某时至2018年7月起诉要求杨某支付运费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出具欠条的不同事由区分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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