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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日期:2018-01-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一)无因管理及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所涉请求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能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适当的无因管理,管理人不仅有管理意思表现,而且管理方法符合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利于本人;其二是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管理人虽然有管理意思,但管理方法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产生的效果不利于本人。

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1 .必要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基于该权利,管理人可要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2.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本人事务而受到损失(必要费用之外的损失),应由本人负责赔偿。该赔偿责任属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既不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也不是基于债务不履行产生,因此它不受本人对该损失有无过错的影响。基于该权利,管理人可要求本人赔偿其因不当管理行为所发生的损失。

管理人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应尽如下义务:1 .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事务管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客观规律、社会常识。2.通知义务。管理人开始从事管理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如果管理人不知本人为谁,或不知本人的住址,或不知本人下落等,则不负通知义务。如果本人已知管理开始的事实,则没有必要通知。如果事物管理不属于急迫的情况,管理人应听候本人的指示进行管理。管理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并且有过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该义务的违反,管理人得对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展的情况报告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向本人明确报告其始末。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归属于本人,故应当交付本人。管理人如果构成上述适当管理义务的违反,给本人造成损失时,本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综上,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三种请求权,即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人请求管理人给付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争议观点

关于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应自管理人管理行为终了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时起算,因为只有此时管理人才真正能够向本人主张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应自管理或者服务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在行为终了之时,权利人应认识到由于无因管理行为的存在使自己受到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三)无因管理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认

关于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犯,是指知道权利受侵犯的事实和债权人是谁。但由于其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系侵权请求权,故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作出了规定,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关于无因管理请求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其 ,管理人从事的管理行为结束;其二,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或者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此种起算规定解决了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后,若本人不在,诉讼时效期间从何起算的困惑。《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管理人不知道本人,则无法起诉,故在确知本人之前诉讼时效不能起算。

所以,管理人对本人享有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终了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本人对管理人享有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终了且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之日起算。

同理,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取得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也只有在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以及损害事实之日才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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