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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 时效起算点

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日期:2018-01-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03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合同未生效场合,受领给付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受领人)负有返还该给付的义务。在给付请求权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未生效、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日起算。

当该给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可依不当得利制度解决,即受领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已为给付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给付人)有权请求受领人返还该不当得利。这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该给付属于交付有体物的形态,但在应予返还时该有体物灭失或被消耗掉了,其所有权消失,受领人亦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给付人有权请求该不当得利的返还。这同样适用诉讼时效。此类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按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定予以适用。

需要进一步明确说明的是,财产返还不能一概视为不当得利返还。首先,从构成要件方面看,给付物的所有权因合同无效而复归于给付人,给付物是给付人的财产而非受领人的财产,换言之,它对受领人来说不是利益。显然,这里欠缺一方获得利益”这个要件。故就给付物而言,不构成不当得利。但“占有”给付物对受领人的确是个利益,可以就“占有”成立不当得利,然该类占有不能解释为常态现象。其次,从利益衡量方面看,物上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的性质,在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请求返还财产,对给付人显然不利。如从受领人占有不合法,该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给付人可优先取回加以论证,可能对于给付人利益弥补与满足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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