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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
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乙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应否向丙释明诉讼时效抗辩?如义务人提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过长、义务人无须承担清偿义务的”,则应认定其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对于法院给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含有告知义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内容,属于保护所有当事人利益考虑,为普及法律知识而发放的诉讼材料,不是针对个案的特殊提示,不应认为是对个案行使释明权。
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5条裁判规则诉讼时效制度旨在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起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的作用。然而,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规定,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了三种具体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第4项为兜底条款。
一审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但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二审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否应予支持
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另行起诉问题在与目标公司“对赌”时,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未果的,此后还可以另行起诉。虽然投资方的另诉满足诉讼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投资方另行起诉有构成重复起诉的可能,但是根据该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向当事人约定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向当事人确定的通知与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书,且当事人予以了签收。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联系人电话停机”,被退回。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无不当。
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时如何维权商业承兑汇票有以下几个特点:1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2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天;3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4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具有其特殊性,接受了票据,即接受了一种支付方式,该种票据的支付方式产生的法律关系受《票据法》调整。允许持票人依据基础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对合同相对人而言显失公平。
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仅凭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就认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应以义务人同意履行原债务作为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要件,理由在于: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该制度是对义务人进行保护的制度。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义务人已享有权利,故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实质为对义务人重新确认债务行为的认定,而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已取得权利,故对于权利的丧失和放弃的认定条件应相对严格,以实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但是权利人并不丧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义务人应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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