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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
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尚处于抚养阶段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给付抚养费是父母保障子女生活、学习的基本义务,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而且子女未独立生活前,抚养费的支付具有持续不间断性,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具体,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应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是应当明确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二是应当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其界限应当加以明确界定。
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再审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否审理问题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其认为是否主张对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这一权利的行使作出审级上的限制,所以,当事人在二审中主张诉讼时效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允许。而预防当事人追求审级利益,只能靠完善法律来实现,不能靠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实现,既然现行法律未对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的审级利益作出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当事人追求这种程序利益是正当的,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民法院是否应对诉讼时效进行主动审查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存在着法院依职权应对诉讼时效进行主动审查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因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是采取胜诉权消灭主义,而不是抗辩权发生主义。时效超过意味着司法救济权的丧失,能导致权利的消灭,故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债权人的胜诉权是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法院应主动进行审查,而无需当事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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