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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起算点
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债权诉讼时效法源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问题,《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并没有规定,但《民法通则意见》(修改稿)第193条规定: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具有给付内容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借贷合同出借人的目的意在将自己的货币交付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的目的意在使用货币。因此,在未约定还款期日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不起算。因为出借人有权决定该款由借用人继续使用及使用期限,此种情况不存在权利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之说。按照法律和《诉讼时效解释》第6条规定,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分期履行的债务,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基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赁合同租金的定期支付、劳动合同中报酬的定期给付、水电天然气费的定期支付等等
《合同法》第161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能否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债务未经清算或者结算,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亦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清算或者结算并请求权利保护之日起算。我们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债权人就可行使请求权,无论合同债务是否清算或者结算。所以,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债务未经清算或者结算,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常见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原则作为普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是书面确定的,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以便各方顺利实现自己期待的权益,否则,可能对各方都会形成权益实现上的障碍,并不一定只是对债权人不利、仅对债务人有利。在口头协议场合,只要民间习惯、交易惯例明确,也可以得出较为准确的履行义务的期限,诉讼时效起算点会明确清晰,容易为当事者把握,也容易为法官裁判提供较为统一的认定规范,进而作出统一、公正裁判。
诉讼时效起算的确定依据附条件、附期限、损害后果或侵害人不明确的债权等,则应视具体情形,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或者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能搞一刀切的,因为民事案件种类繁多,各类案件起算时效都会有自身特点,并且即使同为附期限的合同履行,也会因不同行业、不同合同当事人,会发生很大的区别。
普通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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