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给付内容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借贷合同出借人的目的意在将自己的货币交付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的目的意在使用货币。因此,在未约定还款期日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不起算。因为出借人有权决定该款由借用人继续使用及使用期限,此种情况不存在权利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之说。按照法律和《诉讼时效解释》第6条规定,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如果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因为,此时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就等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即告成就,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当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二是权利人虽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务人主动向权利人承诺还款,权利人接受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承诺之日、或者承诺还款之日起计算。还款期较短的,或者债权人认可的,从还款期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适当的;但是,对于还款期较长的,本来债权人就有意见的,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从债务人出具承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适当的,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三是权利人虽未主张权利,但债务人主动向权利人偿还部分款项,对未偿还部分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除权利人能证明未付款部分与借用人另有约定外,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里是指从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之日起算时效,除非双方对于所有债务的偿还期间已经有明确约定,或者剩余部分的债务如何偿还已经明确。
(二)根据同时履行原则确定诉讼时效起算
基于买卖等具有对价给付义务的合同之债,未约定具体履行期间和先后顺序,一方履行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当从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这里体现的是同时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1.当一方已履行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义务,已履行义务一方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应当起算。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可以最迟从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纯粹从一方履行义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显然对已履行义务一方是不公平的。 本着从宽对待的原则 , 从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较为公平,也容易掌握,不会引发太多争议。
2.附条件的义务履行。如果双方互相履行了相应义务,并且需要以结算方式确定的,应当从结算完毕(包括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此点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年11月29日)。这其实就是对于各方履行义务以结算作为最终的时间和实体条件对待,从应当结算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相对来讲易于把握,对各方当事人来讲也符合对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有权提出请求解决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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