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债务未经清算或者结算,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有观点认为,合同债务未经清算或者结算,即使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亦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清算或者结算并请求权利保护之日起算。我们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债权人就可行使请求权,无论合同债务是否清算或者结算。所以,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债务未经清算或者结算,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如确约定一个明确的清算与结算日期,则可从该日期到来之时起算诉讼时效。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清算与结算都应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有自己的行业习惯与惯例,起码要有一个合理的清算与结算时间点,不能一等就是八年、十年还没有结算,诉讼时效始终不予起算。权利人在合同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权利,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偿付拖欠的债务金额。要让诉讼时效起算和中断,不要让时效始终不发生或者因未主张而丧失时效的保护。
实践中应当合理理解《诉讼时效解释》第6条后半段的规定,即“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不宜硬性按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起算。既然对于具体的履行期限不能确定,就意味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点非常关键,同时,根据不同行业履行合同的特点,应当能够将绝大部分合同的义务履行时间点加以确定,并非可以让债务人随意履行,也非债权人随意主张权利。当常规合同的义务履行时间点确定之后,再加上1、3个月的宽限期,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点也就能够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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