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原则
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点,与当事人利益攸关。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是涉及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问题。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种规定过于笼统,《诉讼时效解释》第6条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诉争,规定了不同的起算点,大致可以涵盖以下情形: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作为普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是书面确定的,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以便各方顺利实现自己期待的权益,否则,可能对各方都会形成权益实现上的障碍,并不一定只是对债权人不利、仅对债务人有利。在口头协议场合,只要民间习惯、交易惯例明确,也可以得出较为准确的履行义务的期限,诉讼时效起算点会明确清晰,容易为当事者把握,也容易为法官裁判提供较为统一的认定规范,进而作出统一、公正裁判。
2.附明确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这种表述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也就是说,条件成就之日就是合同义务履行之时,从此日开始计算时效无何不妥。但是,不一定每一个合同都是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有许多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是有先后之分的,所以,还应灵活掌握这条规则,从最后一方履行义务之日,或者应当履行义务完毕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为妥,这样就可以避免对条件成就理解上的片面性。
3.附明确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期限到来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也普遍为各类民事主体所自觉接受并实施。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期限到来时可能是合同义务开始履行,也可能是合同义务即告履行完毕,故而要具体审查合同到底是如何约定的,以便准确认定合同义务履行的时日,不要发生认识上的偏差,将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提前或者推后,反而不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多方参与者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尽管我们不能就此确定一个准确的时间作为履行义务的时日,但是,却可以通过确定上述的原则,便可准确确定各个附有期限的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间,以便准确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也不能准确推定的,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即明确拒绝或者表示不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之日起算时效,除此之外,应按20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这应当属于较为难确定诉讼时效的类型,主要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从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履行义务与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无关,前面说的是承诺或者反对,后面讲到的是能否得到切实履行,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在实践中区别对待,以免发生解决问题上的不同认识和障碍。二是对于无从考证双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看问题,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和认定,符合一般公平正义的理念,也符合良好经济社会秩序维护的基本要求。从各种效果上看,只要权利义务关系真实有效,那么,所作出的结论也应当是正确的,除非在合理范围内、正当程序中,义务人提出新的证据,将权利人的主张足以推翻。
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賠偿请求权,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时效起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具有单一性、突发性,这类常规侵权行为较为容易固定。例如侵占他人场所、损坏物品、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他人伤害及损失等,证据、行为较容易查清,行为时间和影响、损害范围也较为容易确定。所以,行为的发生,作为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合适的,对于权利人权利保护较容易判定,不需从长远进行论证,一般也不会发生时效的认识上的明显差异,对于案件的速裁是有利的。
6.对持续性、连续性侵权行为,发生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以侵权行为结束时间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这类情况主要是指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有的属于不间断的侵权,有的属于断断续续的侵权行为,危害后果可能持续产生,也可能断续的发生,后果的性质一样是严重的,影响了被侵权人的正常经营和生活,故而确定了这样的基本原则。一是何时侵权行为固定、侵权结果确定,何时起算诉讼时效,以便案件一次性解决或者力争一次性解决,对于有的案件可能会留有后遗症的,允许在案后适当时候再次主张权利,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完整性。二是对于全部或者局部事实和证据可以固定的,为了免去受害者利益上的损失,特别是救济上的困难,授予受害者提前起诉的权利,或者提前主张权利的机会。对此,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完全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为了更加有利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恢复。因而,可以得出结论:受害者有权在权利确定时提前主张权利,不论是全部利益还是局部利益的主张。
7.人身损害賠偿案件,以伤害确定和医疗费用确定之日为时效起算点此类案件不应简单以损害发生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因人身受到伤害后,需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疗,才能最终确定具体的损失额,当事人才能明确的提出具体的损害赔偿请求,这个过渡期间可能是短暂的,也可能需要经过1、2年的时间。所以,应以伤势确诊并因伤害而应支付的医疗等费用确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例如交通事故、身体接触的伤害、物品坠落伤人、动物咬伤行人等,非经诊断、医学司法鉴定、治疗,伤害程度和医疗费用发生的金额,都难以一下子确定下来,故而,有必要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确定准确的诉讼请求,为公平合理解决纠纷案件打下事实和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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