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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期:2017-12-2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6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国内争议与学者观点剖析

这里所述几种请求权实质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为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人格权请求权。关于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理由为:其实质为一种债权请求权,故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理由为:人格权请求权分为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和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两种类型。人格权请求权系基于支配权而产生,与支配权的存在共存续,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影响人格权的绝对支配效力,影响人的人格和生存权利行使,故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为:人格权请求权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由于其与作为支配权的人格权共存,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影响人格权的绝对支配效力,影响人的人格和生存权利行使,故其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却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此争议较大问题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对人格权请求权的性质认定及其内容分析。对于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表述不尽相同。有的观点认为:“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行使人格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妨害。这里需要区分妨害、损害和侵害三个概念。妨害和损害适用于不同的救济制度,妨害是行使人格权请求权的要件,损害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要件。简单地说,妨害是没有构成损害的侵害,而侵害可以涵盖妨害和损害,构成二者的上位概念。“ “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权利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妨害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一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界定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精神赔偿金等。最终从整体上完善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一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还有观点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可以分为抽象的人格权请求权和具体的人格权请求权。前者是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的情况下,不论何种损害结果,权利人都有权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后者是指在侵害人格权和妨害人格权行使的具体行为出现以后,权利人有权行使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具体的请求权。通常所说的人格权请求权,实际上主要是指具体的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停止侵害以及填补损害,因此,人格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不作为请求权和作为请求权两个方面:前者一一在内容上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后者..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加害人赔偿损害。人格权请求权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停止侵害;(2)请求消除危险;(3)请求恢复名誉;(4)请求更正;(5)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上述几种请求权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特有的内容,其中赔礼道歉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属于侵权法上的请求权。”.

由上可见,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定义,上述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格权请求权是否包括对人格权造成损失的侵害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格权请求权产生于人格权受到妨害的情形,依其解释,是指未造成损失的情形。但该学者同时又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实质又肯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也包括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后一种观点所称人格权请求权,实质是因所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既包括造成损失的情形,也包括未造成损失的情形。两种观点实质上均将造成人格权主体损失而产生的请求权定义为人格权请求权。只不过不同的是,前者将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界定为人格权请求权并认为其与侵权请求权构成聚合。而后者认为该请求权虽广义上界定为人格权请求权,究其实质为侵权请求权。

(二)保护方法之各国立法例与学者观点

关于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各国立法例一般均规定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和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其中,对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为人格权请求权并不持异议。其权利来源为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其设定目的、功能、构成要件均与物权请求权相同,均系保护绝对权恢复圆满状态的手段性的权利,而非债权请求权,因此,就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言,两者法理相同。“物权请求权为无体财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绝对权所通用,严格上专就物权发展而来,一般称为物权请求权。”.绝对权作为既得利益之享用的权利,系“以存在为目的”的权利。 “在大陆法系,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各有其积极的权能,也有其消极的权能,后者就是物上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们把它们统称为绝对权的请求权,具体表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受到现实的极可能发生的威胁的情况下,显然不合伦理。”.“德国的实务、判例和学说认为,对于人格权的侵害,可以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规定,主张不作为或者排除妨害。” “由于债在本质上只是一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关系,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多种责任形式无法为该种请求关系所容纳,因此不属于债法的内容”.

(三)人格权请求权观点概括与应用选择

各学者普遍认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由于其与绝对权的存在密切相关,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权利、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对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是否为人格权请求权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究其实质,争议主要根源于如何区分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首先应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是共同保护人格权的方法,因此,两者不应是互相包含的关系,而应是相互独立关系(D。如果从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不同的功能和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则认定赔偿损失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更为适宜,因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是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是以货币方式弥补损失。即使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带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但由于该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失,并不影响人格权行使的圆满状态,故认定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符合法理和客观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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