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为防止知识产权长久静态存在而阻碍科技进步,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对其加以限制,但该有效期并非诉讼时效期间。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时,得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知识产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及各知识产权特别法分别进行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一“等民事责任。《专利法》第60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3条、第56条、第57条规定,侵害商标权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根据前述物权请求权以及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基本法理,我们认为,下列知识产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关于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理由同确认物权请求权。
在理解关于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时,应当注意的是,该请求权既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潜在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对权利有现实侵害危险的,都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即停止现行侵害行为、停止侵权的预备行为或者消除侵权危险)。对于该请求权的理解,还应注意区分侵害行为为一时性行为还是持续性行为。对于单一的、时性侵权行为而言,由于其已经停止,故无需再责令停止,因此,并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对于仍在进行的持续性侵害行为,则存在停止侵害的问题。故而,我们这里所指停止侵害,应当指的是停止正在持续进行的侵害行为,对尚未发生或者业已终止的侵害行为并不适用。
实践中,应当特别引起重视的是,尽管专利权属于支配权,但并非所有基于专利法上的规定产生的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专利法上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一般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支付专利费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也遵循前述思路进行了规定。所有这些司法解释规定,都是处理类似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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