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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 学理分析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期:2017-12-2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3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类请求权为身份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向加害人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或者保持身份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多发生于亲属法上,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划分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和以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前者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等请求权。后者主要指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可以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其系基于身份权这一支配权产生,为恢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应与支配权共存,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使权利主体的身份权无法得到保障,有违伦理道德。因此,其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对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以其是否关涉公序良俗为标准。关涉公序良俗的,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反之,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对于因亲属法上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无过失一方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一方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家庭成员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4)对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而言,尽管其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类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护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在此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不是指作为基本权利的请求权,而是指在给付期限届满后,权利人请求给付上述权利的救济性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请求权当然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对于过去已发生之部分,例如各期给付请求权,不妨因时效而消灭。”.我们认为,基于前述关于保护公序良俗,生存权的基本考虑,上述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故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关系为条件。换言之,尽管我们认为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性的。例如:(1)对于给付赡养费请求权,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方才享有,在被赡养人死亡的情形下,该请求权主体不存在,该请求权便也不复存在。(2)在抚养法律关系中,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在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满十八岁以后再要求其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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