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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在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未就期间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来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有关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十五日起诉期限起始日的确定问题,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某印染有限公司法定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起始日,是某印染有限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次日即2009年8月12日。该公司于同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其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的第十五日。所以,该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
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债务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或者虽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债务人放弃答辩、抗辩和质证权利,依照时效新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之规定,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再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法院可直接判决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是实质并不是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实施,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一个根本的立法目的。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做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要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不应该是无限度的,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边界。
关于诉讼时效的几个相关问题诉讼时效的适用。郭教授指出,关于法院是否能够主动依职权援引诉讼时效这一问题,我国民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学说上也存有一定的争议,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做法。郭教授认为,由于诉讼时效仅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并不涉及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主张法院不得在未经当事人的请求下主动援引诉讼时效。通过其对世界各国立法例的考察,郭教授同时指出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值得借鉴。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款协议之债的诉讼时效同样需要注意,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同样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丧失实体胜诉权。本案中,2008年1月4日的还款协议载明:最迟2年还清。此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是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14日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刘某应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清偿债务。
保证合同中诉讼时效的认定诉讼时效存在可能的中止、中断情形,但本案审理中刘某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主债务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对本案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认定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根据《借条》某公司承诺最迟于2000年8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于2002年8月31日届满。
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收债权通知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方式中,最便捷和常见的方式就是邮寄送达。在涉及此类问题的诉讼中,债务人往往以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债权通知,或虽收到邮件但内容不是催收债权通知等等理由提出抗辨,主张债权人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因在于,这两种类型保护物权的请求权都是指向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一般就排除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也就无法产生相应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请求权就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吴庆宝: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4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缺少其中的一项条件,法院便会裁定不予受理。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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