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作者: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郭艳
徐女士系某印染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2009年2月8日,徐女士下班后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单方肇事受伤,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同年4月3日,徐女士向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6月12日,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徐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结论。某印染有限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8月11日,某市政府以某印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某印染有限公司。某印染有限公司仍不服,于同年8月26日以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徐女士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徐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主要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这两部法律在位阶上是相同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涉及案件有关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未作出规定和解释时,才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复议前置型案件,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当事人仍不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始日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而非“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的次日。因此。某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即是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日法定起诉期限的起始日,该公司于同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距该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已是第十六天,已超过了法定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所以,法院应依法驳回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理由是:某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某印染有限公司法定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起始日应从其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次日即2009年8月12日开始计算,某印染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好为该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的第十五日。所以,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超出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法院不应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应依法作出实体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产生以上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有关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十五日起诉期限起始日的确定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某印染有限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从某印染有限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计算起诉期限起始日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若按第一种意见认为的从某印染有限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该公司的起诉就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若按第二种意见认为的从某印染有限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则该公司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有关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十五日起诉期限起始日的确定问题,对依法处理好本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尽管规定了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但纵观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期间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就该问题专门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在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未就期间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来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有关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十五日起诉期限起始日的确定问题,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某印染有限公司法定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起始日,是某印染有限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次日即2009年8月12日。该公司于同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其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的第十五日。所以,该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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