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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的适用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诉讼时效的适用

作者:桐柏法院 王致岸 王立申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主要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立法现状看,其他法律的另有规定,也仅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一切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1、对纯属人身性质的民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不同,人身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且与人身不可分割,这种权利始于权利主体的出生,终于权利主体的死亡。而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所以对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人身权的保护如名誉权、姓名权等,均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对与人身权相关的财产权的保护,则仍应适用诉讼时效。2、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但也有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财产权主要有:(1)、所有权。因所有权的本质为支配权而非请求权,因而不受时效限制;(2)、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停止分割,排除妨碍请求权。由于该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因此分割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受害方的请求,受害方在任何时候都有请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权利;3、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请求权,如抚养权、扶养权、赡养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从权利人出生一直持续到权利人死亡,权利人在任何时候有请求权。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只要财产关系存在,无论权利人是否对该财产处于占有或未占有状态,其分割财产的请求权始终为法律所保护。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但在实践中常发生以下两种情况:1、权利人虽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不知道具体侵害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权利人若在法定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才确认侵害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权利仍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仅规定的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时起算,是不完善的。2、权利人虽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并且明知侵害人的情况下,由于不知道侵害人的去向,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义务承受人,即使起诉,由于法院缺席判决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权利仍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况且这类案件一般当事人不愿起诉,一旦诉讼时效超过,同样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时效的计算,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外,还应考虑从权利可行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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