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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分类和适用范围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5 来源:诉讼仲裁律师网 作者:.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根据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规定的,在使用上具有普遍性。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由长向短发展的。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一般诉讼时效均规定为30年。其后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则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10年。再往后的《苏俄民法典》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更短:自然人之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社会组织之间为1年。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速度日益加快。为减少或避免商品流通中的梗阻现象,就有必要缩短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以及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通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较好地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保证。但也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过短,应予以适当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应该适用特殊时效;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当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介于短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之间的一种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第一,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第二,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而其它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第三,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但对该20年期间的性质是否为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有规定为债以及其他所有权之财产权者,如《日本民法典》;有规定为请求权者,如《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人身权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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