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该公司还没有到缴纳税款的期限,却被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称他们查出该公司有逃税行为,而且发现正在转移资产。许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担保,并怀疑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否正确。
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的担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许某的公司有逃税行为,并正在转移资产,虽然没有到纳税期,但是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该税务机关的做法是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许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拒绝,该公司应当提供担保。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特别提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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