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它是及时、正确解决税务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直接承受税收征收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行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的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以有权申请复议的人的名义进行,否则将是无效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依法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包括:(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复议事项。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之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对于符合规定者,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征税或违章处理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
对于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委托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定申请复议范围;属于法定复议机关管辖;不服征税行为申请复议的,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全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才予以受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理由。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个人收集证据。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可以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时候,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没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复议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如下程序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在60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有关税务争议方面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不论其是否经过复议程序,都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机关自己依法强制执行,应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按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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