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的规定。
一、所谓财务制度,是指财务活动的规范,它具体规定财务管理的原则、任务和方法,是单位编制财务预算、资金筹集、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负债管理、对外投资、成本与费用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以及资产处置、税款缴纳等管理必须遵循的规则。财务处理办法是对各项资金的取得、使用、耗费、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
会计制度是组织管理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规范,是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会计凭证管理、会计科目与会计帐簿设置、记帐规则、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会计资料的分析与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与方法、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监销等。会计处理办法是处理各项会计事务时运用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方法、外币折算方法、收入确认方法、折旧提取方法、应税所得会计处理方法等。
会计核算软件,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利用计算机语言编制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的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和使用说明。
二、我国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施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应当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相一致。考虑到不同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特殊要求,国家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实施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是不得与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相抵触。否则,不仅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还可能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赋不公,甚至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监督,规范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本条从监管的实际需要出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规定了两项基本制度: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监督。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对于不履行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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