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专项合同审查时应另行注意的内容
7.1律师承办专项合同审查业务,以单项服务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审查服务时,除前述工作内容外,应根据审查的目的、交易的性质、特点,以及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初步交易条件,通过更为深入、细致、严谨的工作满足委托人的审查需求。
7.2除依照前述项目控制审查质量外,律师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项目内容的需要从事如下工作:
7.2.1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要求及相应背景资料,判断标的性质、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合同条款能否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7.2.2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及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确保委托人的交易安全,并审查委托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示法律风险;
7.2.3如果项目情况需要且委托人同意,律师应当对交易相关内容展开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全面的法律调研,以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及法律环境;
7.2.4当委托人在交易中的地位允许时,合同条款是否已经通过对生效时间、履行阶段等控制,达到分散风险、掌握主动的目的。
7.3在提交专项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应以更为正式的方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出具的审查结论更应严谨并有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
对于专项合同审查结论,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改进建议,以供委托人决策或项目谈判时参考。建议的详尽程度按委托合同的约定,但相关建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职业操守的要求,不得建议委托人从事违法或有违诚信原则、社会责任的行为。
第8条 制作审查意见的原则
8.1 任何情况下,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观点明确、文字通顺、法律依据充分的正式结论,不应留有法律或表述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合审查
要求的情况。
8.2律师在提交工作成果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提醒委托人律师的审查意见仅对来稿负责、供委托人参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务及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把握。
8.3提交审查工作成果时,律师应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等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8.4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来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客观、文明地加以评述而不应贬低。同时,如有法律方面以外的意见,不应以合同审查意见的方式提供。
第9条 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9.1委托人的来稿对提交工作成果方式没有具体要求的,对于纸质文档可以直接在来稿的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对于电子文档可以直接在来稿的副本上以批注或不同颜色字体制作审查意见。
9.2对于篇幅较长的合同,或者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影响比较重大的合同,以及委托人要求提供专门的审查意见的合同,律师在提交工作成果时,应提供来稿中在利益倾向性、法律风险程度、委托人利益保护、条款严谨程度等方面的总体性审查评述意见,并指明合同是否有效、必须修改或关注的条款、某些条款法律后果等,以便于委托人决策或调整。
9.3如委托人有明确的要求,或者律师认为在防范委托人交易风险或律师执业风险方面确有必要,应以法律意见书或独立的合同审查意见的方式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以此类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9. 3.1来稿及其他辅助资料的名称、份数、内容,以及提交的时间;
9.3.2委托人(必要时注明经办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
9.3.3委托人对于合同审查的具体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时限要求;
9.3.4简要的律师工作程序,以及审查等工作内容;
9.3.5各部分合同条款的具体审查意见,包括相应的法律依据; 1
9.3.6需要额外加以说明的情况;
9.3.7总结性的评述或结论。
9.4如有必要,律师在提交工作成果时应当保有委托人签收的依据。在提交工作成果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
9.5律师对于完成合同审查任务所产生的合同来稿、附属资料、委托人的指示及提交的审查成果等应完整保留,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事后查验。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管业务档案。
9.6律师应尽可能关注所提交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及委托人的采纳情况,通过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提高对于合同的理解和审查能力,增加审查意见对于委托人的实用性和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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