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的财产,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的组织,如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这些组织实际上也具有与法人相同的合同能力,因而也可以签订与其履约能力相当的合同。
例如,某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属于非独立结算的单位。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个体经营户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该分公司提供羊绒500公斤。签约后,市场上的羊绒紧俏,价格上涨。王某就想撕毁与该分公司的合同,将羊绒转卖他人,于是提出该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上,这份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要确认一份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和设立者之间存在着通过设定划分经营责任而形成的授权关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该分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经济组织,并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它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并无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当其财产对外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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