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逾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国家税收机关因纳税人占有国家税款对纳税人的一种处罚,不应作为第二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其受偿顺序应列于一般债权。
该滞纳金属于惩罚性质,又属于在税收本金之外的增加收益,与税收金额本身并无实质性的关联,所以,不应将其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务。对于该类滞纳金,应当作为税务机关的一般性债务对待,将其列入破产企业的一般破产债务对其他债权人也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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