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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公司解散清算

国家税款的滞纳金是否应作为破产债权列入第二清偿顺序

日期:2013-05-02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律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逾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国家税收机关因纳税人占有国家税款对纳税人的一种处罚,不应作为第二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其受偿顺序应列于一般债权。

该滞纳金属于惩罚性质,又属于在税收本金之外的增加收益,与税收金额本身并无实质性的关联,所以,不应将其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务。对于该类滞纳金,应当作为税务机关的一般性债务对待,将其列入破产企业的一般破产债务对其他债权人也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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