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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公司解散清算

清算程序是否为公司履行债权债务的前置程序

日期:2013-04-3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律师解析:清算是终结公司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的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以及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原公司登记的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者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没有进行清算,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清偿债务的案件。第三人应向谁主张,是向公司,还是向各股东主张?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提起,是直接要求公司、各股东履行清偿义务,还是要求公司、各股东履行清算义务?这个问题在《公司法》和法学理论中也难以找到答案。对于这类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法》是一部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法律,强调程序的严格和完整,所以,清算程序是公司履行外部债权债务的前置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首先要求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清算完毕后再处理债权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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