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约定一方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的协定,是否属于“保底条款”,是否会被认定无效?
公司律师解析:不论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一般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应约定某一方获得固定收益。只有在吸收存款、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中,才会出现固定收益的字样,对于共同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中,只能是有盈利按出资比例分享,出现亏损时,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遇有公司经营过程中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应当认定违反《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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