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8年3月14日与某旅行社签订了赴日本三日游的旅游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陈某向旅行社交了旅游费用共计20000元。后来,由于该旅行社无法办妥出境事宜,在征求陈某的意见并获得其同意后,该旅行社将陈某转包给了某青年旅行社所组织的日本旅游团。但该青年旅行社在接受陈某参加旅游团后,没有认真审核其入境手续,也没有重新编制入境名单,以致于陈某在日本东京机场刚下飞机,就因证件不符而被当地政府扣留并遣返。那么,陈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出境旅游中,由于旅游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游客精神与财产损失的情形俯拾即是,游客在选择境外旅游时,一定要多作准备,避免发生意外。但是意外发生后游客又该如何维权呢?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合同双方对义务的转让达成一致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当事人与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所以,在本案中,原旅行社已经不再是合同当事人,陈某应当以该青年旅行社作为被告起诉。《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两条条文对合同的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青年旅行社并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属于不完全给付行为,以致于陈某在日本机场被扣留,不仅使得陈某的旅程不能完成,还对陈某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陈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该青年旅行社进行赔偿精神损失并返还旅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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