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受让人亦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分配取得红利,但受让人一直未给付转让款。请问:转让人是否可以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解答: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拿到股权转让款,由于受让人已经办妥了作为股东的一切手续,既已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已分得红利,只是拖欠股权转让款未付。此时,双方应当协商,明确受让人何时付款;如果合同尚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解除期限内,转让方可行使撤销权;如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转让人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通常情况下,转让人在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如对方无力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再考虑合同要否解除,或者直接处分已转让股权,保全价款,防止受让人悄悄处理股权,损害转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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