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的股东将股权转让,受让方也明知瑕疵出资的事实,并且在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对价时已经把未出资部分作了考虑,现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与受让人、出让人,要求受让人、出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让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起诉公司的,一般不能将股东列为被告。除非发现公司一时缺乏偿债能力,或者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才可能反过来追究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而股东转让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层面,信息不公开,不特定的债权人难以知晓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也没有必要去了解清楚原股东与新股东对股权价值如何界定和转让的。笼统地讲,对于公司不能偿债,公司、原股东、新股东均有过错,不论原股东是否因瑕疵出资降低了转让款,各方之间相互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是适当的,而不能一概判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对此种情况亦作了肯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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