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限责任)股权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了协议,并且受让人支付了部分价款,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对剩余价款未予支付。由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发生分歧,请问:现在转让人能否提出解除转让合同并且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解答:首先,应当建立在双方转让股权合同为有效的基础之上,并且开始进入履行阶段。出让一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股权转至受让方名下,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当然,受让方也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的对价。其次,尚未履行完合同义务的是受让方,其仍然拖欠部分股权转让款。那么,双方现在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是因股权转让而引起的债务纠纷。再次,双方关于转让股权合同本身的条款并无争议,故而并非典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纠纷。所以,出让人并不能提出解除此合同,但却可以以受让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转让款为由,要求受让方支付对价,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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