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具备了提起间接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者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间接诉讼。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其法理在于: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间接诉讼之前,应当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者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也就是说,通过设置股东提起间接诉讼的前置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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