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一般处于公司管理边缘,对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大多并不掌握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由了解案件事实、实际掌握和控制关键证据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应对存在的损害事实、侵害行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作为被告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害行为不存在或者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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