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依法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以及非法所得税的税款,则不允许扣除。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在汇总纳税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证。
具体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款。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别(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一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款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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