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额确定是分项之和还是单项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是终局裁决。但该金额的确定是各项之和还是单项数额,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应理解为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笔者也持这种观点。因为从该条款“或者”一词的表述,也可以看出其立法本意。“或者”含有选择之义,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四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单独与其后的内容表达一个含义。如果该条款要表达分项之和的含义,就应当使用“以及”一词。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又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判断标准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笔者建议,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衔接、确保终局裁决的既判力,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统应当联合出台相应规定,统一标准,切忌政出多门,造成司法混乱。
2、数额确定是以申请金额判断还是以裁决金额判断
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其申请仲裁时请求金额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而裁决的金额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这样的仲裁裁决是否是终局裁决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在同一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这便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是按照仲裁请求金额确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按照裁决金额确定。笔者认为,考虑到劳动者权益维护与劳动者漫天要价的平衡,以及立法者是为了将小额标的纳入终局裁决的立法目的,以申请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符合立法本意。此外,在操作层面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为妥当。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自身裁决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则难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计算错误等原因而作出的错误裁决,不利于用人单位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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