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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适用的途径

日期:2013-01-09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适用的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协商

由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该单位的职工,因此,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最好首先经过充分的协商,以利于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双方隔阂,加强团结。如果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应将成立的协议报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劳动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合法的协议应令其修改或确认其无效。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协商,并提倡协商解决争议,但任何一方或他人都不能强迫进行协商。因此,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是一种非常有效并且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方式,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企业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不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为群众性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完全依靠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并且,双方达成的协议也要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不能强制。若当事人反悔,并不妨碍其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它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可强制执行的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进行的评价、调解和裁决,其生效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采取了强制性的、多轨制的一裁终裁体制。所谓强制性,即指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经,只有经过仲裁,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所谓多轨制,是指劳动争议经过仲裁机关仲裁,如果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并非只能在仲裁与诉讼中选择其一,即仲裁了就不能到法院起诉,而到法院起诉的当然就不能再请求仲裁。所谓一裁终裁是指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只设一级仲裁机构,争议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仲裁。劳动争议在经过一个仲裁机关裁决以后,当事人就不得再要求另一仲裁机关裁决。 4.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途经。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它没有得到解决以前,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的生效判决标志着这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解决。另一方面,无论是生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协议,还是仲裁裁决,或是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都存在一个实际执行的问题,若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劳动争议案件能够真正切实得以解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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