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韩某本居住在农村,由于善于经商,做生意赚了一大笔钱,于是,韩家全家决定搬到城里住。迁居之前,韩某把自己以前耕地用的拖拉机送给了邻居廖某。廖某非常高兴,第二天开着韩某赠与的拖拉机准备耕地,没想到刹车失灵,在路上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车身漆块大面积刮痕,廖某为此赔偿对方车主2万余元:廖某将拖拉机拉到修理厂检查时,修理人员告诉廖某,这台拖拉机他们以前就已经修过,当时告诉韩某拖拉机缺刹车件,但韩某没有修好就开回家去了。由于韩某在赠送拖拉机给廖某时,没有说明拖拉机的严重缺陷,所以导致这一场车祸。廖某遂要求韩某赔偿损失,韩某非常气愤,自己是好心才赠与拖拉机,因拖拉机质量问题而导致车祸并不是自己想看到的,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拒绝赔偿。廖某无奈,只好把韩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赔偿损失=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赔偿廖某2万余元的损失.
【案情分析】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对赠与物具有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韩某噌送拖拉机时,对于赠与物的严重瑕疵,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受赠人廖某的损失,所以,韩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虽然赠送方多为善意,但是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因为与赠与物瑕疵相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简单地说,并不是把东西送出去,就与自己无关了。对所赠物品的质量负责是噌与者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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