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要回替别人还的欠款?
问:2010年初我与丈夫办理了结婚登记,半年后开始共同生活。在我们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前,我用个人财产为丈夫偿还了他婚前个人债务60000元,丈夫当时很是感谢我,也欣然接受了。2013年底,我和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到法院离了婚。我想问一下,我替丈夫还的60000元外债能否在离婚时要求他返还给我?
答:你用个人财产为丈夫偿还他婚前债务60000元,这是一种赠与行为。他接受,意味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离婚时你请求你丈夫还钱的行为法律不支持。
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你偿还外债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界定为赠与合同关系。自你为他清偿了60000元债务之时起,视为你向你丈夫交付完成赠与财产60000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赠与人才可以依法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根据你所述,没有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所以你不能要回60000元钱。
作者:李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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