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4种常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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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股东通过在公开市场抛售股票即可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所以,本文只讨论有限公司股东退出的途径。
一、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自由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可以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苛的限制性规定,但不得剥夺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新《公司法》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只是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的程序有少许区别。
1)内部转让
对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法律不作限制,也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2)外部转让
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不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①通知的内容: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②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30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购买比例: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各自出资比例。
二、定向减资
又叫“不等比减资”,是指公司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减资。定向减资可以达到使个别股东彻底退出公司的效果。
股份公司的股东通过在公开市场抛售股票即可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因此,定向减资更适合于有限公司。
在新《公司法》规定5年以下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定向减资更能满足天价认缴出资的股东的减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定向减资和等比例减资所需的表决比例不同:
1)等比例减资:2/3多数决;
2)定向减资:全体股东一致决。
不论是等比例减资,还是定向减资,都应当严格按照减资程序进行,对于违法减资行为,股东除退还收到的资金外,还要与董监高一起赔偿公司的损失。
三、股权回购
包括:异议回购、受压迫股东股权回购、简易合并中股权回购、小规模合并中股权回购
1)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公司本应解散但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况下,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受压迫股东股权回购:
“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根本特征,强调成员之间存在着个人信赖关系。当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表明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已经破裂,“人合性”的基础丧失。对此,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
3)简易合并中股权回购
通常,公司合并时,合并双方都须召开股东会,并经2/3以上表决通过。
简易合并,是指母子公司合并(母公司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仅须通知其他股东。
由于简易合并下,子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新《公司法》规定,简易合并中,中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4)小规模合并中股权回购
小规模合并,指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合并,小规模合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新《公司法》没有像简易合并那样,直接在该条款中明确其他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
但笔者认为,小规模合并下的中小股东仍应享有回购请求权,理由如下:
一方面,不召开股东会的规定,只是对程序的简化,而不应是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另一方面,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是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如果小规模合并也召开了股东会,反对的股东自然会进透出反对票。所以,在小规模合并不召开股东会时,其他股东应当直接享有回购请求权。
四、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即消灭公司人格,意味着公司已存在,股东自然也就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实现的途径有:自行解散和公司解散之诉。
1)自行解散:
当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公司可以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清算注销完毕,公司消灭。
2)诉讼解散:
适用于公司僵局,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资不抵债和亏损等不是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
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是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并非所有的中小股东都可以通过诉讼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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