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平罗某工贸公司诉宁夏某房地产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6)
【裁判要旨】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2020年修正后为第18条)之规定严格审查。
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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