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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日期:2023-09-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钟松和与温州达亿服装有限公司、温州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债务人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干预,即诉讼中债务人主张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则解析】:

《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相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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