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规: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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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迁中院在全市法院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必须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为啥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净化民间借贷环境,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强化一审法院对借贷合同效力的主动审查,降低二审更审改判率。
依据是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
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信用报告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设备(部分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商业银行等场所);
3、全国性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联的APP客户端。
延伸阅读: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作者:最高院民一庭郑学林等)
法律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以集中体现对行为的否定态度。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规定,体现对借贷行为的管控和规制,为借贷主体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划定界限。相较于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第13条对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以下修改:
近日,宿迁中院在全市法院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必须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为啥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净化民间借贷环境,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强化一审法院对借贷合同效力的主动审查,降低二审更审改判率。
依据是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
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信用报告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设备(部分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商业银行等场所);
3、全国性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联的APP客户端。
延伸阅读: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作者:最高院民一庭郑学林等)
法律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以集中体现对行为的否定态度。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规定,体现对借贷行为的管控和规制,为借贷主体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划定界限。相较于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第13条对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以下修改:
其次,我国虽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但仍重视民商区分的法律思维。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业,对金融市场规则十分熟悉,有较高能力控制风险和节约成本,已经超出了民事行为的范畴,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职业放贷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应当严格禁止。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考虑到职业放贷人难以认定,我国《放贷人条例》在当时已形成草案,故未将职业放贷行为纳入司法解释的规制范围。但《放贷人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职业放贷现象却愈演愈烈,故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职业放贷行为的合同无效事由。而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虽有涉及,但规定不一。笔者认为,除应结合条款中关于出借人是否获得有权机关的依法批准,出借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以及是否属于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规定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认定以外,还可以由各高级法院探索在本辖区范围内,综合考虑出借人放贷的次数、金额、主要收入来源、在法院集中诉讼的情况等对职业放贷人标准予以具体规范。
最后,该条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涵盖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事由。实践中,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无效。例如,借贷合同的一方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无效;出借人与借款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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