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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放“高炮”有距离 签订合同要有“期”

日期:2022-12-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安放“高炮”有距离 签订合同要有“期”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吴向阳,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高速公路两旁经常会见到不少大大小小的广告牌,或展示品牌特色,或介绍人文风景。合同中,安放的广告牌有距离要求,同样要注明租赁期限。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高炮”距离与合同期限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2年6月,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常熟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高炮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常熟某广告公司承租某高速段三个高炮位置,并由其使用经营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每个高炮一年的使用费为6万元,租赁期限从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到期后,常熟某广告公司继续使用上述高炮位置,直至2020年5月30日,共结欠使用费18万余元。某公司以拖欠使用费及占用高炮位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熟某广告公司将炮台拆除位置腾空返还原告,并支付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

被告常熟某广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每个高炮为中心500米内,不得有其他单位设立高炮,原告违反约定,另同意第三方在500米以内设立高炮。关于使用费,2020年无任何收益,应当减免该年度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高炮租赁合同后,被告设立高炮广告牌。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且双方在合同中对高炮位置间距有明确约定,原告理应遵守该约定,根据高炮的设立目的和间距,结合高速公路旁设立炮台的视觉效应,在被告所租高炮不足500米处再设立其他高炮,确实影响被告所租高炮的实际使用效果。最终,法院酌定三个高炮位置按照3.8万元/年/个计算至实际腾空日。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同意第三方在规定距离内增设高炮广告牌,综合多方因素,确实影响被告广告投放效果。此外也提醒广大民众,无论是作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于租赁条款的具体内容尤其涉及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应尽可能详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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