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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无效 损失自担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无效 损失自担

作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颜 薛子裔,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和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许某系某比特币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某经人介绍与许某认识。2019年9月7日、8日,鹿某累计向许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转款35万元,剩余3万元鹿某称已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同年9月26日,双方签订《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约定鹿某租赁许某比特币矿机360天,租金38万元。还约定许某收取矿机维护管理费能够产生收益,协议租赁期限届满次日按鹿某实际支付的租金全额返还,以当日同等价值的交换租赁矿机算力替代履行支付义务。若出现因比特币市场价值、全网算力和电费波动因素致矿机客观盈利不能的情况,许某有权决定矿机开停,租赁期限未满的,自决定开机当日起租赁期限重新计算。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鹿某向许某主张返还租金38万元并交付挖出的1.5个比特币价值35万元。2020年10月14日,许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鹿某母亲的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许某称因受整体市场持续亏损的影响无法开机,剩余租金无法支付,且无实际盈利,返还比特币兑现价值不具备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对电力资源造成浪费大,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无实际的价值支撑,其生产、交易环节衍生诸多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驳回原告鹿某要求返还租金38万元和比特币收益35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判决生效。

主审法官魏兵提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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