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范某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范某某持股10%。2020年4月1日,范某某委托律师通过EMS快递向甲公司邮寄行使股东知情权律师函,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甲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未予回复。同时,范某某亦系乙公司股东,持股15%。该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载明的公司经营范围与甲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2020年12月2日,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不再相同。范某某诉讼请求:甲公司向其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其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供其查阅;范某某可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查阅上述文件资料。经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享有知情权。对于范某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在诉讼期间乙公司取消了与甲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故不能认定范某某具有不正当目的,法院判决支持了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纠纷较为多发,其中主要争议焦点包括股东身份认定、前置程序行使、原始凭证查阅、不正当目的认定、查阅行权方式等方面。1.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股东身份的认定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进行判断,即只要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即可享有知情权。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履行前置程序,可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的会计凭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公司如果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3.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本案中,范某某同时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股东身份,虽然乙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甲公司存在部分重复,但是范某某称乙公司在实际上并不经营与甲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并取消了该部分经营范围,甲公司对于范某某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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