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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知情权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股东能否继续行使知情权

日期:2022-11-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股东能否继续行使知情权?

原创 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作为股东

想通过正常程序

查询公司相关资料

却久久得不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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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但公司却以已进入清算程序且股东的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供股东复制、查阅,保障了当事人的股东知情权。

2018年4月,何某成为某会计公司股东,持有20%的股份。根据某会计公司章程规定,何某作为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2020年5月,为核实某会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盈亏情况,何某委托律师向某会计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某会计公司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其提供公司自2018年4月13日以来的公司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供其查阅。之后,何某又通过邮件方式向某会计公司提交律师函,要求某会计公司提供上述财务资料,但一直未得到答复。

某会计公司认为,何某虽为公司股东,但其与配偶在2017年成立了一家与某会计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同类公司,何某请求查阅财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且何某请求查阅、复制的财务资料正用于公司清算。因此,公司有权拒绝向何某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查询。

何某遂将某会计公司诉至福田法院,并请求:某会计公司完整提交自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11月17日财务账簿(会计账目)供其查阅,提交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11月17日财务会计报告供其复制、查阅。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等,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是股东维护股东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原告何某是被告某会计公司持股20%的股东,依法应享有股东知情权。某会计公司认为何某请求查阅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但其提交的何某与其配偶所成立公司的网上查册信息及周年申报表证据,系在中国香港形成,未经公证证实,无法认定真实性及关联性,即使属实,该公司为香港公司,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与某会计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主营业务。某会计公司以此证明何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某会计公司处于清算状态并不影响何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在没有证据证明何某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何某有权查阅、复制某会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某会计公司会计账簿。何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会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提供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的财务账簿供原告何某查阅;

二、被告某会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提供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何某查阅、复制。

被告某会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已生效。

综合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谭茜

股东知情权,系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等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人事、财务等相关的资料的权利。该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基础性权利,有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股东实现决策权、分红权及进行相关诉讼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属于社员权,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消灭。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注销之前,股东身份仍客观存在。从理论上讲,虽然在清算状态下,股东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受限,但股东仍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知情权等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及保障清算程序有序推进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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