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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电子科技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日期:2022-06-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诉某电子科技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王某持有某电子科技公司 30%的股权,同时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加工胶带、双面胶、泡棉、橡胶制品,模切等。与此同时,王某兼任另外两家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分别为 100%和 70%。其中,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电子科技公司基本一致,另外一家则存在高度重合。王某向某电子科技公司提出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未果。后王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上述资料。

(二)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经营的另外两家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或者一致,而且至少存在三个共同客户、买卖同类产品。允许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意味着向股东披露交易对手、价格、数量等信息,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鉴于股东自营公司与目标公司经营范围交叉重合、客户亦相同的事实,法院认为,目标公司与王某经营的另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法解释(四)》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判决驳回股东王某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法律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应当平等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利益。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若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即构成“不正当目的”。

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认定,应结合经营范围、实际经营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经营范围一致或高度重合,也就是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二是客户信息交叉或一致,达到实质性竞争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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