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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份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日期:2022-04-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份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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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投资人因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股东追缴出资以作为破产财产的民事纠纷。本文将通过实务案例介绍在破产程序中股份转让后未缴出资的情形。

案例 1

案情

2007年6月21日,由刘惠群出资1213.8万元、李泉出资1166.2万元共同设立广东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惠群实缴出资1213.4万元、李泉实缴出资1166.2万元,刘惠群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生物科技研发、培植、销售、花卉;种植、销售、珍稀树木、果、茶、销售;园艺作物、食品销售等。2016年1月4日,广东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变更为陈志源认缴出资5550万人民币,梁依泉认缴出资1950万人民币,宋利梅认缴出资1500万人民币,林青认缴出资1500万人民币,吴清贤认缴出资1500万人民币,吴华昌认缴出资1500万人民币,王桂玲认缴出资1500万人民币,刘惠群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18日,广东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为梅州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变更为古永新认缴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古永新。2017年5月27日,梅州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变更为梅州市中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4850万元人民币,陆景林认缴出资15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古永新。2018年2月7日,梅州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变更为古永新认缴出资14850万人民币,李桂铨认缴出资15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古永新。2018年2月11日,梅州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变更为深圳香山生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古永新。2018年5月7日,梅州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变更为古永新认缴出资14850万人民币,李桂铨认缴出资15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古永新。2018年6月20日,梅州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变更为贵州省财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0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古永新。2018年10月8日,法院根据申请人杨岳云的申请作出了(2018)粤14破申3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梅州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18年11月5日摇号并公告确定了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接管相关破产事宜后,发现梅州盛世通生物有限公司的历任股东陈志源、梁依泉、宋利梅、林青、吴清贤、吴华昌、王桂玲、古永新、梅州市中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陆景林、李桂铨、深圳香山生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及现股东贵州省财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未承担实缴出资义务。原告作为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各被告发出缴纳出资的通知书,并在给定期限内让各被告缴纳出资。但各被告均未缴纳出资。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此,本案被告贵州省财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应支付其出资额1.5亿元。其他被告作为转让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

案情

2014年8月12日,中铁建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公司)设立,股东为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亿元,实缴资本为零,认缴期限为2044年5月28日之前。2017年2月23日,中铁集团公司将其在中铁物流公司中的100%股权(计贰亿元)零对价转让给江阴市远大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并进行股权变更。中铁集团公司与远大公司均未向中铁物流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另查明,在案涉股权转让之前,中铁物流公司另涉三个票据请求权纠纷案件,法院分别判决中铁物流公司应向鹏翔公司、谷阔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中铁物流公司应向张店经营部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中铁物流公司未能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进入执行后,该三起执行案件皆因未发现中铁物流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铁物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无清偿能力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其中,谷阔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中铁物流公司破产,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受理裁定。上述债务截至破产受理时合计2160164.5元。

法院观点

中铁物流公司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向远大公司转让股权,远大公司对此知情且未支付对价。现江阴法院已裁定受理对中铁物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中铁物流公司有权要求中铁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远大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中铁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铁物流公司缴纳出资款2160164.5元;远大公司对中铁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结

现代公司人格独立、资产独立。公司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设立协议,公司章程约定认购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当然包括股东的出资资本。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

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或抽逃的出资应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应予追缴用于清偿债务,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其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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