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负担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负担如下义务:
(1)依约定交付租赁物且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