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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虚伪意思表示的排除

日期:2020-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借贷合同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发生混合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适用本条时应当首先甄别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只有确定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的,本条才有适用的余地。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使是双方约定将借款转化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对价的情形,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买方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卖方为获得金钱。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混合时,如何理解买卖合同的真意?有观点认为,债务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仅仅属于外观形式,而在实质上并无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其真意乃在于设定担保,故为双方通谋而为虚伪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在德、日等国的学说和判例发展早期,让与担保也曾一度被视为虚伪表示假装行为而无效然而,德国学者Rigelsberger提出信托的法律行为,在学说上根本解决了让与担保有效性问题,从典型信托行为的手段观之,让与担保当事人以真意进行信托的让与行为,尽管其法律手段超越了经济目的,但当事人的意思是转移真正的所有权,绝非通谋虚伪的意思表小产应当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达成设定担保这一目的的法律手段而已。

此外,对于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真实意思的探究,还要了解 “意思表示"概念的内涵。通常来讲,人的行为都受其意志的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民法上所谓“意思表小",是指向外部表明企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意思表示的这一概念应具备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即“意思本身"和“意思的表达",其中前者是实质要素,环节更为复杂。按照德国民法理论,意思表示作为其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部分构成,主观要件包括行为意思和效果意思,客观要件是指表示行为。区分主客观要件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同一行为是否同时包含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构成意思表示时,则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果;在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出现矛盾时,则设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如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而出现错误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而按照本条所限定的情形,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转移所有权只是让与担保的外在表现,双方的本意乃是以此设定担保,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时并无真正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而设定担保却是双方真实的效果意思,这与欠缺效果意思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同。总之,为了适应社会交易之需要,学说和判例都在努力克服担保的虚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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