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随笔

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其他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日期:2020-04-07 来源:- 作者:- 阅读:1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本文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不管公司最终成立与否,瑕疵股东与足额股东之间都有合同约束,在公司设立之初,订立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组建公司,并且一般都约定各自的出资份额,此订立协议应为合伙合同,合伙组建公司,各发起人之间应为合伙关系。若公司最终成立,则各股东又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乃由所有发起人股东共同协商订立,其中明确规定各股东的出资份额。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是对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违反,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契约义务说,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其他股东主张出资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各股东之间应该平等出资。我国采纳大陆法系的理论,并在《公司法》第28条、第84条中作出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没有其他股东而不在探讨范围之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